扬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职称办[2007]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扬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初定对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市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都可以通过考核进行同一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卫生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已实行全国统考,故不在实行初次认定。其他专业如行业(专业)实行准入资格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下列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先参加工作,后获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读研究生之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年以上,毕业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初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初次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同时提交初次认定的必备材料(如毕业证书、业绩材料、发表论文等)。
(二)单位考核
单位成立5-7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小组,考评小组由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分管领导、人事干部组成,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申请对象进行考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考评小组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考核评议的结果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将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填入呈报单位考核审查意见栏。
(三)职称管理部门认定发证
对考核合格、申请初定员级(助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职称办进行审核。对考核合格、申请初定中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报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扬州市职称办审核。
对最终审核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管理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外行文公布,并颁发相应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凡已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集中到相应人事(职称)部门办理初定手续。
四、申报材料
所有申请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由申请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依次认真填写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式两份,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须经职称部门验原件,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必须具备的材料。
五、相关问题说明
(一)职责分工。扬州市职称办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次认定及发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次认定及发证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本部门申报材料要求、报送渠道及报送办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后,表明其已经具备了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单位若要聘任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备其他聘任的必备条件(如计算机、外语、继续教育等)要求。
(三)初次认定工作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办理,也可以依申请进行,但一般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初次认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原则上从行文中确定的时间或发文之日起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新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新单位考核方可办理初次认定。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初次认定的,应到政府举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关认定收费标准应严格参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初次认定应严格把握所学专业、所在岗位、所定资格三者一致。如不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初定资格。
本办法由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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