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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20 浏览次数:8681次 【字体: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苏职称[2002]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拟定的《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例(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2002-11-23

 

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教学和专业研究能力,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文化、技术理论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基础课教师应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3.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全面、系统、扎实地掌握所任课程的专业知识。

    (二)教育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理论知识;
    2.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承担胜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3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普通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2.有一定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具有本专业(工种)的初级技术等级水平;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3年以上的班主任或教学管理工作。

    (二)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能正确地运用教育理论,协助专题教研活动。
    2.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进行教改研究和探索。

    具有指导新教师入门,并帮助其提高承担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过教研组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在教育改革、教学工作方面得到市级的表彰、奖励。
    3.获得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研究的试验报告或独立发表的教学论文(学校领导可撰写学校管理、教学管理类论文)2篇以上,经同行评议,具有一定价值。
    2.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参加过教材、讲义、教参资料及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3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参编过正式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市级以上技术比赛、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本人参加、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奖(前两名)。
    (三)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的主要承担者、组织者(前三名),并通过市级以上组织的鉴定。
    (四)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上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2节以上。
    (五)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六)获得县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七)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八)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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