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拟定的《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例(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2002-11-23
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教学业绩优良;能掌握学科发展方向,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协助学校进行教学管理;具有较强的教学和专业研究能力,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等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理论课教师应系统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3.文化基础课教师应系统掌握和运用所任课程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教育理论知识,具备以下条件:
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教学方法,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2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达到普通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
2.具有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专业基础课教师应达到初级技术等级标准,专业课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能熟练地运用教育理论,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校级领导应有工作报告或相应的经验材料)。
2.关注职教事业的发展,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进行过教改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有试验报告或课题报告)。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
4.具有指导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或改造等工作,并经同行评议,达到一定水平。
(二)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培养的学生在各类会考、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三)在管理学校、教育改革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四)获得市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参加过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参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参加过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参编写工作(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省级以上技术比赛、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或本人参加省以上竞赛、指导学生参加省以上竞赛获奖(前三名)。
(三)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论证、鉴定。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上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
(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七)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每年3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八)在教学工作方面取得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省教研活动)中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应提交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件下载:暂无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