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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教育局和劳保局就学生参加医保告家长书

发布时间:2009-09-22 浏览次数:8790次 【字体:

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是每位家长关注的焦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已于200751目试行,这项由政府举办,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卫生等部门共同承办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政府关爱程度高,社会共济能力强,为少年儿童的茁壮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有效缓解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目前,申报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参保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凡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和职技校在校学生。学生以就读学校为准,不论户籍,都应该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于每年的9月由所在学校集中组织登记申报。学生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由家庭缴纳60(父母双方有单位的可凭专用定额发票由父母一方单位报销30),政府每人每年补助50元。属于特困居民家庭的学生政府每人年补助110元,学生个人不缴费。

    三、就医:学生患病须住院的,由家长持入院通知书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开通手续,将医保证、医保病历交给医院住院处,确保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如遇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前补办开通手续。

  四、住院待遇:

  (1)学生在市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转市外医院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2)学生在学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避免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城市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学校意外伤害情况证明、原始票据和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报销。

    (3)参保学生在外地实习或假期在老家,因疾病需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学校证明、原始票据、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参照长居外地规定报销。

    五、特殊病种门诊: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实行累加计算,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限额放宽到7万元。起付标准至5万元参照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结算,5万元至7万元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报销支付比例70%。

    六、市外转诊: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治疗,确因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病人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经治医生填写“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医院审核,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市外定点医院。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可登录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jsyz.si.gov.cn),或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咨询电话:广区87346457,维扬区87637356,邗江区87862532,开发区87968180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送给孩子一份爱的礼物,为家庭增添一份安心和保障。我们期待每位家长的积极参与,为建设健康城市,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扬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O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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