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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2 浏览次数:7661次 【字体:

 

中共扬州市委文件

 

 

 

扬发【201018

 


 

 

关于印发《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邗江、广陵、维扬区委、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

    现将《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0220

 

 

 

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区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在全国、全省及我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

()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

()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属地管理责任制。邗江、广陵、维扬区委、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责任单位负责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停职检查;

()降职使用;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八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大会点名批评的:

 ()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在全国或全省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在创建工作中,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币委、市政府其它重大创建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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