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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师系列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次数:9104次 【字体:

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系列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组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业绩显着,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着作;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咨询服务、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和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组织或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着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获得具有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程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  论文、着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论文、着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着作,译着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为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关评。

第十二条  从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苏职称[2003]2号文相应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科技创新、成果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十)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交通公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的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监理、养护、交通环境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科研与技术开发、车辆技术改造、车辆检测、筑养路机械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定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0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或监理,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8)主持完成过1条高等级公路或2条一般公路的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2.从事汽车(筑养路机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组织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过大修中繁杂的技术问题。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I项以上不低于由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

6)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

8)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过3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

9)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六)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施工或监理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九)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下列业绩须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辆畅通。

(十一)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工作,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十三)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显著效果。

(十四)主持安装、调试的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

(十五)主持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

(十六)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效益好。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译文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交通公路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监理、养护、交通环境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从事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科研与技术开发、车辆技术改造、车辆检测、筑养路机械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参加完成过省()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1项以上,或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2项以上。

(3)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定或修订中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工作。

(4)参加完成过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中有关本专业的审核工作5项以上,并提出审查意见。

(5)参加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7)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或监理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条以上高等级公路或2条以上一般公路的养护,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

2.从事汽车(筑养路机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市()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参加全过程的工作。

(2)参加完成过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车辆及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2项以上,并承担了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汽车总成大修,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独立完成过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相当于电动轮胎螺母拆装机等一般难度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汽车运输企业的设计。

(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省()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

(8)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过2项以上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市()级以上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参加完成的公路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作为技术骨干撰写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使用。

()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十一)参加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下列业绩须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二)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辆畅通。

(十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十四)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十五)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较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明显效果。

(十六)作为技术骨干安装、调试的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

(十七)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有方,保证了运行安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等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译文4万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江苏省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生产、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和承担科研设计工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十)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或3项县(局)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或3项县(局)级以上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注:工程师系列较丰富,有评审的、有考试取得的,请检索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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