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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次数:10239次 【字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管用

条  评估对象为批准设立3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

评估周期为三年。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省重点技师学院中抽取确定当年评估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条  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五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评估党的领导、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情况;

)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素质、机构设置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和校园安全等方面情况

(三)教育教学: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方面情况

(四)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等方面情况

(五)办学效果:主要评估培养规模、人才评价、毕业就业方面情况

条  评估实行量化评分,具体指标、分值、评估内容等详见《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评估结果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条  评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按照学校自评、市级审核、省级评估的程序开展。

(一)学校自评。评估对象对照评估细则》开展总结自评,准备能够反映办学水平过程性和成果性材料、台账等,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得分表,并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市级审核。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评估细则》要求,评估对象自评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形成自评审核报告和审核评估得分表,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级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省级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

第七条  现场评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评估对象有关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介绍;

(二)按清单、标准检查核对相关资料、台账和软硬件设施设备;

(三)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开展师生随机访谈、问卷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办学情况;

(四)走访用人单位了解办学水平;

(五)总结汇总现场评估情况并向评估对象现场反馈,听取评估对象的意见建议;

(六)评估对象对评估发现问题存在异议的,由评估专家组和评估对象现场核实。核实情况仍存在异议的,应如实在评估报告中记录。

第八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应逐一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得分表,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初步评估结论。

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一)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党建工作不力,意识形态工作薄弱,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失职失责的;

(三)近三年技工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平均人数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50%的;

(四)学校不如实反映招生、学籍、收费、联合办学、实习、师德师风、安全生产等情况,存在编制虚假信息和瞒报等行为的;

(五)校舍、消防、教学、实习、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办学规定,情节严重的。

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等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公布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升级升格、项目建设、竞赛集训、人才评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评估等次为合格但存在问题和不足的,由学校制定整改计划,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不合格技工院校整改完成后,须再次申请评估。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给予削减招生计划或者取消招生资质等处理;不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调整至相应的办学层次;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不合格技工院校数量占比超过50%的地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通报并约谈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指导督促该设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专项整治,规范办学秩序,提升办学水平。专项整治期间,视情增加督导评估次数,从严控制新办、升格技工院校,减少省级资金支持。

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全省技工院校发展实际,适时对《评估细则》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工作规定和廉洁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附件

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基础分8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内容

分值

得分

普通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

省重点技师学院

一、党的建设

(一)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技工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苏人社发﹝2020﹞143号),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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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德育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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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专题研究群团组织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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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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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认真开展“三会一课”、主题教育和党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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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识形态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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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学期开学第一课、工匠进校园活动。

1


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

1


二、学校管理

(一)办学方向

制定和有效实施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办学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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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素质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1


(三)机构设置

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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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管理

招生简章提前报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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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准确介绍学校情况、培养方向、就业方向;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没有夸大就业前景,没有承诺学历升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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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使用招生系统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期间根据要求每日更新招生进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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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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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网站、招生宣传栏等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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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籍管理

全日制学生学籍与非全日制学生学籍分别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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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学校、学生及家长协议,对就读学校、专业、学制、收费、毕业证书、就业方向等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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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在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异动处理,准确反映学生在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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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助管理

根据学生在籍情况如实申报免学费、奖助学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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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适当方式将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通过学生银行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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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作办学

没有未经省、市人社部门批准,自行开展联合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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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管理

制定并落实校舍、消防、校车、食品、实验用危化品、实训实习等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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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举措及整改时限并抓好落实。

1


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安全管理台账有关记录完整、归档清晰。

1


三、教育教学

(一)德育工作

每年制定德育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开齐开足开好思想政治课。

1


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1


每学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法制教育以及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1


(二)专专业建设

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定期开展活动,指导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建设。

1


每年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和地方产业发展契合度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调整设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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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与重点产业契合度达到80%以上。

1


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常设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形成2个以上专业群。

常设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形成3个以上专业群。

常设技师专业不少于4个,形成5个以上专业群。

1


(三)课程教学

制定实施一体化课程改革方案,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1


主干专业全部建立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教学内容与岗位需求相适应的一体化课程体系,教学文件规范齐全。

1


在校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2/3,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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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习课不少于总课时的1/2。

1


按人社部《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人社厅发〔2021〕12号)要求规范使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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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企合作

每个专业至少有1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企业。

每个高级工专业至少有3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企业。

每个技师、高级工专业至少有5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企业。

每个技师、高级工专业至少有5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企业。

1


建立满足各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制定校外实习计划并有效落实。

1


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50人次以上。

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300人次以上。

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500人次以上。

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1000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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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顶岗实习

严格落实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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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实习期限、岗位、安全、报酬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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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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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学校按规定维护实习学生的报酬权益。

1


(六)技能竞赛

建立完善技能竞赛工作体系,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校内教师职业能力比赛、师生竞赛活动。

1


具有完善的选手培养、选拔、集训、奖励和成果转化等技能竞赛长效运行机制,建有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和专家教练团队。

1


(七)教学研究

建立教学研究机构,按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教研活动。

1


学校教师积极参与各级教科研活动,近三年教学研究、工艺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认可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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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保障

(一)办学投入

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1


(二)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约250亩)。

1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

1


办学场所和校舍为举办者自有(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具有合法产权。

1


具备完善的食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以及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

1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1


各类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1


(三)实训条件

各专业均有完备的校内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工位数满足实训需求。

1


实训课程的课时开出率达到100%。

1


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

1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7000万元。

1


(四)教师队伍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考核、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

1


教师队伍与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发展相匹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1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1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

1


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1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来自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占25%以上。

1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1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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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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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引进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技能大师,建立学校名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技、技艺攻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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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达到企业实践规定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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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智慧校园

计算机数量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求且配置较高,多媒体教室、专业教室、实训室(场)、录播室、学术报告厅等主要教学场所均配备了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设备设施较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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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建有校园网站。积极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资源充分整合利用,系统平台交互性好、效率高。

1


五、办学效果

(一)培养规模

全日制技工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800人。

全日制技工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

全日制技工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

全日制技工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

1


无相关要求。

高级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

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

1


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其中,高级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其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其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2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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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评价

申报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申报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1


规范开展全日制在校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每年面向企业职工、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数不少于全日制在校生认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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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毕业就业

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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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用人单位满意度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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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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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分项

(一)竞赛成绩与基地建设

近三年师生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每个5分,第二名每个4分,第三名每个3分,优胜奖每个1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每个4分,第二名每个3分,第三名每个2分;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第一名每个3分,第二名每个2分,第三名每个1分;江苏技能状元大赛第一名每个3分,第二名每个2分,第三名每个1分;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每个2分,第二名每个1分,第三名每个0.5分。获奖不重复计算。


近三年举办或承办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含赛项)每项5分;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每项4分;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含赛项)每项3分;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每项2分。


建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牵头基地每个3分,基地每个2分,省基地每个1分;建立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省集训基地每个1分;建立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能大赛省级以上研究中心每个1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


近三年教师获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每个3分,二等奖每个2分,三等奖每个1分;学生获得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每个3分,二等奖每个2分,三等奖每个1分。


(二)重点任务

近三年牵头开发重点行业、新职业、新工种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每项1分;参与开发每项0.5分。


近三年承办各类国家级竞赛省级选拔赛、全省技工院校嘉年华活动每项2分,承担省厅安排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任务每项2分;其他任务1-2分。


(三)表彰奖励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的每个3分,省级综合性表彰每个2分,市级综合性表彰每个1分;中央领导的肯定、表扬批示每个3分,省领导肯定、表扬批示每个2分,市领导肯定、表扬批示每个1分。


近三年师生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每个5分,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每个4分;江苏大工匠每个4分,江苏工匠、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每个3分。获奖不重复计算。


七、减分项

近三年未完成省厅下达的培训、评价、竞赛、对口支援等工作目标任务的每项扣2分;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信访举报较多,产生不良影响的扣3分;学校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分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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